2007年王小宁、师涛家属到美国起诉美国雅虎公司,雅虎公司在国会听证后和起诉人达成和解协议。据说雅虎的赔偿金额高达1000多万美元。
根据了解,该案件是由劳改基金会的吴弘达先生协助的。如果没有理解错误,应该是由劳改基金会聘请律师,垫付了少量的前期律师费用。
根据美国的法律,案件和解后的赔偿金额,只能属于起诉的受害人所有。而律师也只能获得一定比率的代理费用。大约在34%左右。假设雅虎的赔偿金额是1000万美元,律师可以获得340万美元,而剩余的660万美元应该归王小宁、师涛等受害的直接起诉人所有。吴弘达先生前期垫付的律师费用,应该从340万的律师代理费用之中退还。
吴弘达先生是美国著名的人权活动人士,获得过美国总统的接见。根据本人的理解,吴弘达先生是促进中国的人权状况的改善为自己和他的劳改基金会的使命的。协助王小宁、师涛起诉雅虎,为受害人家属获得赔偿和正义,是他的本质的工作,是他这位著名的人权活动家的天职。
但是,从本人掌握的信息得知,起诉雅虎的案件的和解金额完全由吴弘达(或者他掌控的机构)所掌握和控制,相反,王小宁、师涛家属只获得了少许的赔偿金额。从法律上说,和解的双方只能是起诉人和雅虎公司,律师只是受聘用的代理人而已,而吴弘达先生也只是一个在从事人权活动的支持者和帮助者。王小宁、师涛的律师和吴弘达本人除了按照美国的法律规定获得一定比率的代理费用外,没有任何权力支配其余的赔偿金额。那些赔偿金额,从法律意义上说是王小宁、师涛的私人财产。根据目前了解的信息,吴弘达和他的机构控制并支配赔偿金额的行为,实际上是一种侵占的行为,应该全部归还给起诉的受害人。除非受害人完全清楚地表示放弃这些赔偿资金的拥有或者支配。如果受害的起诉人在不了解美国的法律情况下作出了一些违背本意的决定,也可以事后反悔,重新要求返回被吴弘达或他的机构所侵占的资金。
根据新闻报道,好像是雅虎和吴弘达达成了和解协议,成立了雅虎人权基金。但是,根据法律规定,只有起诉人才有这个和解的权力。如果吴弘达根据自己的意图和雅虎达成了所谓的和解协议,那完全是一种越俎代庖的侵权行为,因为吴弘达根本没有这个权力来达成和解,本案中只有起诉人才有这个权力。吴弘达和雅虎目前所达成的所谓协议,完全是一种违法行为。
当然,也许有人会说,起诉雅虎是吴弘达协助的,或者说明白一点,是吴弘达所投资的一个“项目”。如果吴弘达先生认同这样的观点,那于他的所谓的人权领袖的头衔完全不相成。我相信吴弘达先生是真正从人权、民主等普世价值的立场出发在帮助王小宁、师涛起诉雅虎,而不是为了投资一个可以“赚钱”的“项目”。
但是现在实际上的确是吴弘达先生利用正在中国监狱服刑的王小宁、师涛等人起诉雅虎,并且信心安理得地占有并支配了和解的资金。据说,吴弘达使用了这笔资金建立劳改博物馆,并没有私人占有和解资金。但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说,吴弘达没有权力决定这笔赔偿资金的使用。只有本案件的起诉人是这笔资金的合法所有人和支配者。
这里顺便说一下和本案相关的事情。本人和陶君等人后来也在加州起诉了雅虎。吴弘达先生在这里却有了180度的转变,不但不像上次王小宁、师涛那样支持我们起诉,反而动用各种办法阻挠其他人参与起诉。比如,四川的中国民主党人李智先生也因为同样的雅虎的协助而被中国政府抓捕。但是当我们获得了李智家属的通知后,吴弘达先生的工作人权却千方百计通过国内的关系要求李智不要参加起诉。这种昨是而今非的举动让我们非常不理解。陶君先生本来在国内就申请了人权基金,结果被拒绝。他到了美国后参与我们的起诉。吴弘达的工作人员马上给陶君先生写信表示给于1万美元的资助。但是当陶君表示继续参与起诉后,吴弘达的工作人员就立即取消了对陶君的资助承诺。这些事例,以及吴弘达先生实际上占有并支配王小宁等人起诉雅虎的赔偿资金,让我们不得不怀疑吴弘达先生当初协助起诉雅虎的真正动机是真的为了人权、民主等崇高的目标。
另外,当我们起诉后,吴弘达先生联系王有才先生,希望王有才不要支持我们起诉雅虎。这里我身边说明一下,第二次起诉雅虎完全是我们的个人行为,钱其的律师费用完全是我们个人筹措的,至今没有得到任何一个组织和个人的支持。目前案件被法院取消,雅虎律师要求取消案件的原因是:雅虎没有错,美国法律对中国雅虎无效。我们已经将此案上诉到联邦法庭。我们的理由是,美国法律虽然对中国雅虎无效,但是中国雅虎的行为可能得到美国总部的支持,甚至是美国总公司直接指使中国雅虎协助中国政府抓捕中国民主党人和其他异议人士的。美国雅虎是中国雅虎的同案犯。
刚刚得到GOOGLE公司宁愿撤出中国市场也不愿意协助中国政府限制言论自由的新闻。和 GOOGLE相比,雅虎的卑躬屈膝的行为,已经使雅虎这个品牌在中国人眼里失去了尊严和价值。我们相信,即使雅虎在这个案件中最终获胜,它将失去更多。据说吴弘达先生已经是美国公民。我们还是希望这位国际友人和著名人权领袖可以继续支持我们起诉雅虎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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